“我都交代,有這么嚴重嗎?”浙江省人民醫院科室主任胡某在被警方帶上警車之前,不敢相信地反問警察。作為省三甲醫院麻醉科主任的胡某,因收受多名醫藥代表提供的藥品回扣345萬元,2020年7月,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,并處罰金50萬元。
她在上警車前對警察充滿吃驚意味的反問,至少表明了她心理的三個不解:醫生收受醫藥代表回扣是大問題嗎?收受回扣如果被查,只要交代了就沒事了,你們為什么要帶我走?我是一名受人尊敬愛戴的醫生,我怎么可能犯罪?
作為一名業務能力強,曾兢兢業業傾盡全力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好醫生,面對警察這樣的反問,也表明了她對受賄罪怕是有很深的誤解;同時對自己收受醫藥代表回扣的行為的危害性,并不以為然。是因為醫生收受回扣這件事本身就是普遍存在的原因?抑或是覺得中國法制里就是法不責眾的?
受賄罪這個罪名,打擊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。
受賄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幾類:第一類是索賄。這是利用職務便利,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。索賄無需為他人謀取利益,就可構成受賄罪。
受賄罪的第二類行為方式是收受賄賂。這是在行賄人主動行賄的情況下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成立此種受賄,必須要“為他人謀取利益”,而這種利益可言是正當利益,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。
受賄罪的第三類是單純受賄。這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,違反國家規定,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費,歸個人所有的情形。此種行為也無需為人謀利。
在本案中,胡某收受回扣達345萬元,按照法律的規定,量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,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。
對受賄罪的認定,法律也確定: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,不是受賄。
但是,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,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、事被查處,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,不影響認定受賄罪。#三甲醫院主任收回扣345萬#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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